›› 立身德为首,处事法先行 ‹‹
一直以来,法拍房因为低于同类商品房的价格优势受到不少购房者的青睐。但法拍房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到底是以法院裁定生效时间、拍卖成交时间还是办理过户时间为准?多数法拍房的购房人都搞不太清楚。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 基本案情 ‹‹
2019年1月22日,徐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宅房一套。执行法院于2月5日裁定“该房屋归买受人徐某所有,并于当天将该裁定送达”。后于7月30日将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到徐某名下。
该法拍房屋内原有承租人王某,由于某些原因自2018年起一直未交纳租金,直至2021年2月5日搬离。为此,徐某多次催要2019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这段时间内产生的租金及水电费等,王某对于未交纳租金予以认可,但王某抗辩称:应当自2019年7月30日(房屋转移登记到徐某名下时间)起向徐某交纳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徐某遂起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其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有权要求房屋使用人向其支付租金。
王某在人民法院出具房屋归徐某所有的裁定的情况下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直至2021年2月5日,王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遂判决王某需要支付2019年2月5日-2021年2月5日期间的租金。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该判决。
›› 法官说法 ‹‹
对于正常房屋买卖来说,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一般为办理完产权登记即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但“法拍房”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却有所不同。
本案件中有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是“徐某拍得房屋的时间”,“执行裁定生效的时间”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那究竟王某应该从哪个时间段开始交纳租金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 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徐某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应当为“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由于竞买人徐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徐某在2019年2月5日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无特殊约定,从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开始,就应向新房东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
购买法拍房前,最好清楚了解所购房屋内是否有租赁以及租金的交纳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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